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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365线上娱乐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作者:】【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9-25】

序号

项目编码

实施单位

项目

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1

360200GL-CF-001

市公路局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及经办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及经办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及经办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及经办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案件重大的,应组织集体讨论。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

360200GL-CF-002

市公路局

超限运输车辆的实际型号、运载物品与《超限运输通行证》载明内容不一致或者涂改、伪造、租借、转让以及超期使用《超限运输通行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案件重大的,应组织集体讨论。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

360200GL-CF-003

市公路局

超限运输的承运人未随车携带有效《超限运输通行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案件重大的,应组织集体讨论。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4

360200GL-CF-004

市公路局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 建 筑 物、地 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案件重大的,应组织集体讨论。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5

360200GL-CF-005

市公路局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案件重大的,应组织集体讨论。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6

360200GL-CF-006

市公路局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案件重大的,应组织集体讨论。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7

360200GL-CF-007

市公路局

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工程、养护部门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的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涉及实名举报人的告知其处理结果。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工程、养护部门经办人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8

360200GL-CF-008

市公路局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待业,上级机关交办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行政管理相对人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3.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
工作中不作为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集中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让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使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养护部门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养护部门经办人

8.执行责任阶段: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其资质证书。

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9

360200GL-CF-009

市公路局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工程、养护部门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的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涉及实名举报人的告知其处理结果。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工程、养护部门经办人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0

360200GL-CF-010

市公路局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且情节严重的,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工程、养护部门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的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涉及实名举报人的告知其处理结果。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工程、养护部门经办人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1

360200GL-CF-011

市公路局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项目法人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且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工程、养护部门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的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涉及实名举报人的告知其处理结果。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工程、养护部门经办人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2

360200GL-CF-012

市公路局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项目法人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且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工程、养护部门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的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涉及实名举报人的告知其处理结果。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工程、养护部门经办人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3

360200GL-CF-013

市公路局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案件重大的,应组织集体讨论。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4

360200GL-CF-014

市公路局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案件重大的,应组织集体讨论。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5

360200GL-CF-015

市公路局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案件重大的,应组织集体讨论。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6

360200GL-CF-016

市公路局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案件重大的,应组织集体讨论。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7

360200GL-CF-017

市公路局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案件重大的,应组织集体讨论。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8

360200GL-CF-018

市公路局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案件重大的,应组织集体讨论。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9

360200GL-CF-019

市公路局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 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案件重大的,应组织集体讨论。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0

360200GL-CF-020

市公路局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案件重大的,应组织集体讨论。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1

360200GL-CF-021

市公路局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案件重大的,应组织集体讨论。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2

360200GL-CF-022

市公路局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案件重大的,应组织集体讨论。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3

360200GL-CF-023

市公路局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公路局招标办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公路局招标办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公路局招标办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公路局招标办负责人及经办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路局招标办负责人及经办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的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涉及实名举报人的告知其处理结果。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公路局招标办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公路局招标办经办人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公路局招标办负责人及经办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公路局招标办负责人及经办人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4

360200GL-CF-024

市公路局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工程、养护部门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的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涉及实名举报人的告知其处理结果。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工程、养护部门经办人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5

360200GL-CF-025

市公路局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公路局招标办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公路局招标办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公路局招标办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公路局招标办负责人及经办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路局招标办负责人及经办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的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涉及实名举报人的告知其处理结果。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公路局招标办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公路局招标办经办人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公路局招标办负责人及经办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公路局招标办负责人及经办人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6

360200GL-CF-026

市公路局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公路局招标办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公路局招标办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公路局招标办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公路局招标办负责人及经办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路局招标办负责人及经办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的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涉及实名举报人的告知其处理结果。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公路局招标办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公路局招标办经办人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公路局招标办负责人及经办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公路局招标办负责人及经办人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7

360200GL-CF-027

市公路局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工程、养护部门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的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涉及实名举报人的告知其处理结果。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工程、养护部门经办人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8

360200GL-CF-028

市公路局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工程、养护部门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的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涉及实名举报人的告知其处理结果。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工程、养护部门经办人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9

360200GL-CF-029

市公路局

对在建公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安监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必要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现场检查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安监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案件重大的,应组织集体讨论。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6.决定阶段责任:安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安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安委会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给当事人。

安全监管部门经办人

8.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依法执行。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0

360200GL-CF-030

市公路局

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安监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必要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现场检查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安监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第八十七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案件重大的,应组织集体讨论。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6.决定阶段责任:安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安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安委会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给当事人。

安全监管部门经办人

8.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依法执行。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1

360200GL-CF-031

市公路局

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减轻安全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安监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必要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现场检查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安监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第八十七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案件重大的,应组织集体讨论。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6.决定阶段责任:安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安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安委会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给当事人。

安全监管部门经办人

8.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依法执行。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2

360200GL-CF-032

市公路局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安监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必要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现场检查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安监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第八十七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案件重大的,应组织集体讨论。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6.决定阶段责任:安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安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安委会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给当事人。

安全监管部门经办人

8.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依法执行。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3

360200GL-CF-033

市公路局

不组织抢险、不协助事故调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安监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必要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现场检查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安监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第八十七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案件重大的,应组织集体讨论。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6.决定阶段责任:安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安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安委会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给当事人。

安全监管部门经办人

8.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依法执行。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4

360200GL-QZ-001

市公路局

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拒不执行

行政强制

1.催告阶段责任:安监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分管领导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2.
对应当行政强制执行,未组织行政强制执行的;
3.
改变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条件、方式等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
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6.
利用行政强制执行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
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不当损失的;
8.
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

安委会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安监人员送达决定书,依法执行。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4.事后监管责任:责任单位进行隐患整改,提出申请,安监人员依法进行安全隐患整改复查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35

360200GL-QZ-002

市公路局

强制拆除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行政强制

1.启动阶段责任:行政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等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的,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2.
对应当行政强制执行,未组织行政强制执行的;
3.
改变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条件、方式等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
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6.
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7.
利用行政强制执行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
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不当损失的;
9.
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催告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催告书(公告书),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及方式等,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实施。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6

360200GL-QZ-003

市公路局

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

行政强制

1.启动阶段责任:行政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等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的,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2.
对应当行政强制执行,未组织行政强制执行的;
3.
改变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条件、方式等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
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6.
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7.
利用行政强制执行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
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不当损失的;
9.
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2.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催告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催告书(公告书),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及方式等,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实施。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7

360200GL-QZ-004

市公路局

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行政强制

1.启动阶段责任:行政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等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的,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2.
对应当行政强制执行,未组织行政强制执行的;
3.
改变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条件、方式等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
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6.
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7.
利用行政强制执行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
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不当损失的;
9.
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2.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催告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催告书(公告书),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及方式等,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实施。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8

360200GL-QZ-005

市公路局

扣留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

行政强制

1.报批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在24小时内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
任意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等的;
4.
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
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等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2.告知阶段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场告知拟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内容及期限等,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复核阶段责任: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不当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作出强制措施的决定。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强制措施决定书(含物品清单),并当场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6.实施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强制实施。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笔录阶段责任:当场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原因及情况。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8.解除阶段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作出解除强制措施决定,制作解除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9.结案阶段责任:与处罚案件一并结案、归档。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9

360200GL-QZ-006

市公路局

扣留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

行政强制

1.报批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在24小时内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
任意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等的;
4.
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
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等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2.告知阶段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场告知拟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内容及期限等,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复核阶段责任: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不当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作出强制措施决定。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强制措施决定书(含物品清单),并当场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6.实施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强制实施。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笔录阶段责任:当场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原因及情况。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8.解除阶段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作出解除强制措施决定,制作解除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9.结案阶段责任:与处罚案件一并结案、归档。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40

360200GL-QZ-007

市公路局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

行政强制

1.报批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在24小时内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
任意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等的;
4.
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
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等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2.告知阶段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场告知拟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内容及期限等,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复核阶段责任: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不当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作出强制措施决定。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强制措施决定书(含物品清单),并当场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6.实施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强制实施。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笔录阶段责任:当场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原因及情况。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8.解除阶段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作出解除强制措施决定,制作解除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9.结案阶段责任:与处罚案件一并结案、归档。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41

360200GL-QZ-008

市公路局

扣留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行政强制

1.报批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在24小时内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
任意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等的;
4.
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
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等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2.告知阶段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场告知拟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内容及期限等,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复核阶段责任: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不当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作出强制措施决定。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强制措施决定书(含物品清单),并当场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6.实施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强制实施。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笔录阶段责任:当场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原因及情况。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8.解除阶段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作出解除强制措施决定,制作解除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9.结案阶段责任:与处罚案件一并结案、归档。

治超站、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42

360200GL-QZ-009

市公路局

责令车辆停驶

行政强制

1.决定阶段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

治超站、路政处、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2.
故意拖延调查、处理时间,造成当事人不必要的损失;
3.
调查、处理完毕后,不立即放行车辆;
4.
将责令停驶车辆用于非调查、处理工作需要;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调查处理阶段责任: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完毕后,立即放行车辆。

治超站、路政处、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43

360200GL-QZ-010

市公路局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服从安全管理

行政强制

1.催告阶段责任:安监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分管领导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2.
对应当行政强制执行,未组织行政强制执行的;
3.
改变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条件、方式等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
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6.
利用行政强制执行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
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不当损失的;
8.
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安监人员送达决定书,依法执行。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4.事后监管责任: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提出申请,安监人员依法进行安全复查。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44

360200GL-QZ-011

市公路局

拍卖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

行政强制

1.公路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依法扣留了当事人的车辆、工具,并已经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以启动拍卖扣押财物的程序。

路政处、路政大队、治超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拍卖依法扣押的财物;
2.
改变拍卖依法扣押的财物的对象、条件、方式等的;
3.
违反法定程序拍卖扣押财物的;
4.
利用拍卖扣押财物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
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不当损失的;
6.
在实施拍卖扣押财物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行政机关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

路政处、路政大队、治超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45

360200GL-QZ-012

市公路局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义务的代履行

行政强制

1.启动阶段责任:行政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且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等的,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需要立即清除公路上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治超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2.
对应当行政强制执行,未组织行政强制执行的;
3.
改变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条件、方式等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
利用行政强制执行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
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不当损失的;
7.
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治超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3.催告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催告书,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及方式等,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治超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4.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治超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作出代履行的决定。

路政处、路政大队、治超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代履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治超站负责人

7.执行阶段责任:实施代履行3日前,再次催告当事人履行,但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现场监督。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治超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8.缴费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缴纳实施代履行的合理成本费用。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治超站经办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治超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46

360200GL-ZS-001

市公路局

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征收

行政征收

1.公示阶段责任: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依据、执收方式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违法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擅自调整执收主体、范围、对象、标准和期限等的;
2.
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
3.
擅自缓收、减收、免收应缴费用的;
4.
擅自将收费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5.
以罚没收入名义收缴非罚没收入或者其他款项的;
6.
隐匿、截留、占压、坐支、挪用和私分收费款项的;
7.
将收费款项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的;
8.
转借、串用、代开、虚开、套打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的;
9.
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款项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执收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调整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主体、范围、对象、标准和期限的;(二)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三)擅自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四条:“执收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以外的其他账户的;(二)以罚没收入名义收缴应缴非罚没性政府非税收入和其他款项的;(三)隐匿、截留、占压、坐支、挪用和私分应缴政府非税收入的;(四)将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的;(五)转借、串用、代开、虚开、套打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的;(六)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款项的;(七)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2.受理阶段责任:缴费人申请缴费的,予以受理,并按缴费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和说明。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缴费申请进行审核,确定应缴金额。缴费人申请缓缴、减缴、免缴有关费用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收费立项文件的规定执行。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收款阶段责任:按确定的金额向缴费人收取费用。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5.出票阶段责任: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6.缴库阶段责任:将执收费用全额缴入国库或者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7.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履行缴费义务。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47

360200GL-QR-002

市公路局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

行政确认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市局、分局的养护、路政、工程、安全部门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4.
在审批的受理、审核、决定等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的;
5.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审批的;
6.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准予审批的;
7.
未说明不受理审批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
8.
实施审批时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
在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10.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事项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四)涉企收费行为的合法性;(五)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六)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二)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六)有其他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利用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初审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市局、分局的养护、路政、工程、安全部门相关责任人

3.复审阶段责任:组织专家评审,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市局、分局的养护、路政、工程、安全部门相关责任人

4.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市局、分局的养护、路政、工程、安全部门相关责任人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确认的决定。

市局、分局的养护、路政、工程、安全部门相关责任人

6.送达阶段责任:准予确认的,向申请人制发相关批件;不予确认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市局、分局的养护、路政、工程、安全部门相关责任人

7.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损害公路桥梁的行为发生。

市局、分局的养护、路政、工程、安全部门相关责任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48

360200GL-QR-003

市公路局

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 0 0 0 米 范 围 内 抽 取地下水、 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的审核

行政确认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市局、分局的养护、路政、工程、安全部门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4.
在审批的受理、审核、决定等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的;
5.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审批的;
6.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准予审批的;
7.
未说明不受理审批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
8.
实施审批时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
在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10.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2.初审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市局、分局的养护、路政、工程、安全部门相关责任人

3.复审阶段责任:组织专家评审,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市局、分局的养护、路政、工程、安全部门相关责任人

4.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市局、分局的养护、路政、工程、安全部门相关责任人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确认的决定。

市局、分局的养护、路政、工程、安全部门相关责任人

6.送达阶段责任:准予确认的,向申请人制发相关批件;不予确认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市局、分局的养护、路政、工程、安全部门相关责任人

7.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损害公路桥梁的行为发生。

市局、分局的养护、路政、工程、安全部门相关责任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49

360200GL-QT-001

市公路局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备案申请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通过备案并予以转报的;
3.
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
无法定依据实施备案的;
5.
超过法定期限实施备案的;
6.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7.
滥用职权,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8.
在审查备案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工程、养护部门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建设项目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管。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50

360200GL-QT-002

市公路局

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公路局招标办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备案申请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通过备案并予以转报的;
3.
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
无法定依据实施备案的;
5.
超过法定期限实施备案的;
6.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7.
滥用职权,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8.
在审查备案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公路局招标办负责人及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公路局招标办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公路局招标办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建设项目在合同签订的监管。

公路局招标办负责人及经办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51

360200GL-QT-003

市公路局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一般设计变更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备案申请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通过备案并予以转报的;
3.
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
无法定依据实施备案的;
5.
超过法定期限实施备案的;
6.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7.
滥用职权,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8.
在审查备案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工程、养护部门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建设项目中设计变更项目的实施监管。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52

360200GL-QT-004

市公路局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备案申请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通过备案并予以转报的;
3.
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
无法定依据实施备案的;
5.
超过法定期限实施备案的;
6.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7.
滥用职权,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8.
在审查备案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工程、养护部门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建设项目运行期的监管。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53

360200GL-QT-005

市公路局

公路路政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加强路政巡查。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治超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未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2.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未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3.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2.查处责任: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治超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54

360200GL-QT-009

市公路局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通过验收的;
3.
因未严格进行竣工验收工作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
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发生可以避免的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的;
5.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6.
在竣工验收审核批准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
7.
在竣工验收审核批准过程中发生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验收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工程、养护部门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建设项目运行期的监管。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55

360200GL-QT-010

市公路局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工程款的拨付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通过审批的;
3.
因未严格进行拨付审批工作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
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5.
在工程款拨付审核批准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
6.
在工程款拨付审核批准过程中发生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养护部门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养护部门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工程款拨付后工程款使用的监管。

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56

360200GL-QT-011

市公路局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工程竣工决算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通过审批的;
3.
因未严格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批工作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
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5.
在竣工决算审核批准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
6.
在竣工决算审核批准过程中发生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工程、养护部门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的监管。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57

360200GL-QT-012

市公路局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通过审查的;
3.
因未严格审查工程设计文件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
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发生可以避免的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的;
5.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6.
在审核批准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
7.
在审核批准过程中发生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审核阶段责任:对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工程、养护部门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相关批复执行情况。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58

360200GL-QT-013

市公路局

权限内农村公路和桥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通过审查的;
3.
因未严格审查工程设计文件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
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发生可以避免的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的;
5.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6.
在审核批准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
7.
在审核批准过程中发生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审核阶段责任:对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工程、养护部门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相关批复执行情况。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59

360200GL-QT-014

市公路局

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的复核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告知阶段责任:在《公路赔() 偿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如对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在《公路赔() 偿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享有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对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进行复核的权利;
2.
不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不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的;
5.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复核申请予以受理的;
6.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核的;
7.
未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的;
8.
在复核过程中存在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 第五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复核阶段责任: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60

360200GL-QT-015

市公路局

对公路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检查阶段责任:局相关部门按照组织程序开展检查,并现场反馈检查情况,对检查结果被检查单位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检查组组长

应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的:                        2.利用检查、验收权力为单位或者个人索取、收受贿赂的;               3.在事后监管期间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职任,导致被检查单位工作水平严重滑坡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被检查单位的申诉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市局报告。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

3、执行阶段责任:经市局同意后,下达决定文件,并注明执行期限。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4、事后监管责任:对被检查的单位,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经检查合格后,将检查结果上报市局。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61

360200GL-QT-016

市公路局

对公路周边建筑红线范围的控制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涉路施工完毕后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未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或施工不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要求的准予通过验收;
4.
对涉路施工完毕后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要求的不予通过验收;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验收申请或者不予通过验收的理由的;
6.
在验收事项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
未依法送达的;
8.
验收通过后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行为。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93号)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验收阶段责任:是否符合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即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

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验收结果,作出是否予以行政确认的决定。

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依法送达。

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62

360200GL-QT-017

市公路局

对涉路施工完毕后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市局、分局的工程、养护、路政、安全部门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涉路施工完毕后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未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或施工不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要求的准予通过验收;
4.
对涉路施工完毕后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要求的不予通过验收;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验收申请或者不予通过验收的理由的;
6.
在验收事项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
未依法送达的;
8.
验收通过后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行为。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93号)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验收阶段责任:对涉路施工完毕后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

市局、分局的工程、养护、路政、安全部门相关责任人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验收结果,作出是否予以行政确认的决定。

市局、分局的工程、养护、路政、安全部门相关责任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依法送达。

市局、分局的工程、养护、路政、安全部门相关责任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63

360200GL-QT-018

市公路局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调查核实阶段责任: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进行调查核实。

市局、分局的工程、养护、路政、安全部门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涉路施工完毕后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未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或施工不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要求的准予通过验收;
2.
对涉路施工完毕后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要求的不予通过验收;
3.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验收申请或者不予通过验收的理由的;
4.
在验收事项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
验收通过后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行为。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93号)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登记造册阶段责任:对核实的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进行登记造册。

市局、分局的工程、养护、路政、安全部门相关责任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64

360200GL-QT-019

市公路局

对造成公路损坏调查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立案阶段责任:通过实施监督检查,或者举报、当事人主动报案、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案件重大的,应组织集体讨论。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经办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65

360200GL-QT-020

市公路局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受理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相关行为,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发现、接到举报或移交的应当受理的违法行为不予审查、受理的;
2.
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3.
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
4.
在责令改正过程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5.
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发生的;
6.
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工程、养护部门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相关行为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将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

工程、养护部门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关责任。

工程、养护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66

360200GL-QT-021

市公路局

对建设养护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根据干部任免管理权限对本单位独立核算的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对本单位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对本单位有关经济合同签订、对外投资决策、产业结构调整、国有资产处置、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重要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对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领导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对建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的责任:根据市局年度审计工作安排,有计划地对建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情况及时上报给市局。

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1.对在审计工作中未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程序,不文明从审、不廉洁从审的审计人员,中止其审计资格,调离审计岗位;                 2.对审计数据来源及其真实性未进行认真核实,导致审计报告不可靠、不可信的,责令重审;                3.在审计结论中出现有失公正的审计意见,责令审计人员改正。         4.对审计过程中循私舞弊、包庇被审计单位重大错误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国有财产的有功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奖励。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市局机关及各下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责任:根据市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市局及下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进行年度审计。

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3.根据干部任免管理权限对本单位独立核算的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的责任:对市局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必须做到先审计后离任。

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4.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对本单位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的责任:有计划、分批次地对市局所属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对年度经济管理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项审计。

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5.对本单位有关经济合同签订、对外投资决策、产业结构调整、国有资产处置、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重要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责任:根据内部审计职责,参与市局年度重要经济活动,并对其进行有效监督。

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6.对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的责任:有计划地对市局及各下属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行业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认真评审,促进健全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

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7.审计过程中的责任:注重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保证审计证据的取得适当及合法;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公正性、真实性承担责任;提出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

财务审计部门经办人

8.出具审计报告的责任:审计结果恰当反映被审单位的实际,审计结论客观公正,审计报告合法合规,符合内部审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

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9.后续审计的责任: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整改意见,进行后续审计,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将审计决定落实到位。

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67

360200GL-QT-022

市公路局

负责全局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管理等制度及职责的制订,并负责组织实施,承担全局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任务;负责全局监理人员的资职管理。开拓公路工程监理市场,参与市场公路工程监理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调研阶段责任:做好前期准备,结合实际,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规定初步制订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管理等制度及职责。

监理站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
因未严格进行监理工作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3.
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4.
在责令改正过程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5.
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泄露国家秘密的;(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完善阶段责任: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逐步完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管理等制度及职责。

监理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实施阶段责任:对全局公路工程实施监理,及时掌握工程实施情况。加强监理人员管理,组织参加相关资格考试、培训。

监理站负责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68

360200GL-QT-023

市公路局

对违法将国道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场地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嫌将国道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场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路政处、各分局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责令改正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

路政处、各分局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69

360200GL-QT-034

市公路局

依法进行安全监管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公路建、管、养行为进行安全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行为,依法处治。

安全生产各级监管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                                       1、安全监督检查执行不力;             2、安监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第八十七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整改落实责任: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坚决纠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坚持隐患整改到位

安全监管相关责任人

3.隐患复查责任:责任单位按期进行隐患整改,安全监管人员应进行复查,确认按要求整改到位。

安全监管相关责任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安全生产各级监管人员

70

360200GL-GX-001

市公路局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共性权力

1.立案责任:对违法线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路政处、各分局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路政处、各分局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路政处、各分局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路政处、各分局大队负责人

6.送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政处、各分局大队经办人

7.执行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行政处罚。

路政处、各分局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71

360200GL-GX-002

市公路局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共性权力

1.立案责任:对违法线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路政处、各分局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路政处、各分局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路政处、各分局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路政处、各分局大队负责人

6.送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政处、各分局大队经办人

7.执行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行政处罚。

路政处、各分局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72

360200GL-GX-003

市公路局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共性权力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治超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治超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理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治超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治超站负责人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应当改正的措施及内容等。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治超站经办人

6.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治超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7.结案阶段责任:案件处理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治超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73

360200GL-GX-004

市公路局

抽样取证及先行登记保存

共性权力

1.报批阶段责任: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前,须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保存证据登记的,执法人员应在24小时内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治超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扩大证据登记保存范围的;
2.
将证据登记保存的物品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3.
利用证据登记保存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5.
使用或者损毁证据登记保存的物品,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
违法实行证据登记保存,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告知阶段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场告知拟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的理由、依据、内容及期限等,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治超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3.复核阶段责任: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不当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治超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作出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决定。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治超站负责人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决定书(含物品清单),并当场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治超站经办人

6.实施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治超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7.笔录阶段责任:当场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原因及情况。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治超站经办人

8.解除阶段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作出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决定,制作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治超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9.结案阶段责任:与处罚案件一并结案、归档。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治超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74

360200GL-GX-005

市公路局

加处罚款

共性权力

1.启动阶段责任: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启动加处罚款程序。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治超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加处罚款的;
2.
对应当加处罚款,未实施加处罚款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加处罚款的;
4.
加处罚款的数额超出原罚款数额的;
5.
收缴罚款不使用规定票据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
将加处的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
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不当损失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治超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加处罚款的执行决定。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治超站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加处罚款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治超站经办人

5.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加处罚款的决定,否则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治超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6.结案阶段责任:与罚款案件一并结案、归档。

路政处、各分局路政大队、治超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